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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未受允准或以詐術取得允准,而入要塞、堡壘、軍港、軍營、軍用舟車航
空器、軍用航空港場、軍械廠庫或其他國防上禁止或限制之空中、地面、
水上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或滯留其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潛攜槍械或爆裂物品,強入或私入前項之指定區域、處所或建築物者,處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