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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刺探或收集軍機者,處死刑、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