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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偶然得知或偶然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