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軍機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之軍機,洩漏、交付或公示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死刑。
因業務或受軍事機關委託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本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第三項之
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