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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戰時軍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