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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他法劫持軍用艦艇、航空器,或控制其航行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