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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噪改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指派副主官(管)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航空噪音影響所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代表擔任。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工程或法律等學者專家。
二、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相關鄉(鎮、市、區)長與適當人選。
三、軍用機場管理單位人員。
前項委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噪改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之審定。
二、需求計畫書之審查。
三、噪音補償措施及申請須知公告內容之審定。
四、噪音改善管考計畫及執行成果之審定。
五、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補償發放爭議事件之協調及處理。
噪改小組依組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