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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軍用機場屬軍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者,其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工作及噪音補償作業,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與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協調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