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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噪音防制經費用於補助機關、團體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所需費用,合計所占比率不得高於該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年度補助總額百分之二十。但經與民用航空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協議,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機關、團體者,得不受該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