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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其住戶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之補助金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軍用機場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申請及補助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