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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科院執行產品銷售、科技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委託研發產製維修之品項區分及核定權責如下:
一、甲級:特殊性軍品,由中科院報請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二、乙級:傳統性軍品,由本部核定。
三、丙級:一般性之軍民通用科技,由中科院核定,並報本部備查。
前項甲級與乙級產品之外銷案件,涉及國家外交政策、國際條約協定及文書查證等事項,本部得協調外交部、經濟部辦理。甲級產品外銷案件,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前,得邀集相關部會、學者或專家,召開會議審查。
前項所稱外銷案件,指最終使用者所在地非屬國內之銷售案件。
第一項品項之清單,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