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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