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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中科院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並收回。
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產籍註銷、移轉登記、管理機關或所有權機關變更登記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