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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權利金指受託經營者應支付中科院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前項所稱訂約權利金,指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受託經營者應一次繳納之定額權利金。
第一項所稱經營權利金,指依據受託經營者利用中科院公有財產所得年銷售額約定比例計算之權利金。
委託經營契約中應規定每年最低經營權利金,其額度依受託經營者於投標時提出之營運計畫書資料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