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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出租或委託經營應以書面簽約為之,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前項出租或委託經營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出租或委託經營標的。
三、出租或委託經營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權利金及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使用限制。
六、終止契約條件。
七、其他約定事項。
利用係按次或按期收取費用提供使用之方式,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同意後提供利用。
前項利用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財產之標示或位置、使用面積、使用範圍。
二、使用時段或期間。
三、費用。
四、活動內容或使用用途。
五、使用說明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