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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時,應向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
業機構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之軍官或士官,其任職之機關、學校或公營事
業機構應將其申報單(格式如附件一)函送當事人原核定支領退休俸之權
責機關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
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認應否停支退休俸。經核認應停支者,
以停發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函送當事人及國防部主計局辦理停支退休
俸,同時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管理委員會及原列管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繼續支領退休俸人員,除現職待遇係
支單一薪俸者外,不得於退休俸中重複支領性質相同之補助費或其他給與
。於職務或俸給有變動,其任職機關應通知當事人,並依前項規定程序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