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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總長
、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 總司令、參謀長及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內
政部、外交部、經濟部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