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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無眷或眷屬不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官兵,在出發後應領之各項薪給,應
於出發前由本人填具委託書 (如附件一) 一式三聯,由派遣單位連同留薪
名冊 (如附件二) 一式二份,送聯勤綜合財務處辦理存儲,於其任務終了
返回基地後一次發給其本人具領。若當事人未指定在政府控制地區之受益
人因公殉職者,由聯勤綜合財務處專戶提存,俟反攻大陸後發給其家屬;
但立有遺囑者,依其遺囑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