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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奉派敵後官兵其在政府控制地區之眷屬,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眷屬因病住院或治療,經公立醫院或國防部指定之特約醫院證明者,
得檢附單據申請發給醫藥補助費,各軍眷服務中心按所檢附之單據予
以全額補助之。
二、眷屬死亡或因火災、風災、地震、水災等不可抗力之災害而蒙受損失
者,得依災害程度,並經村長 (散戶為村里鄰長) 證明,報請依照「
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有關災害救助金之標準加倍發給救助金
。
三、眷屬遭受空襲或盜劫時,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四、子女教育,除按規定發給教育補助費外,如有不敷時,得由派遣單位
主動調查並代其申請補助其差額全部,在核定情治單位主管年度情報
工作經費項下列支。
五、眷屬如有就業能力而志願就業者,眷管單位應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六、眷屬生育加發給生育補助費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