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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設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
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