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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國軍官兵貸款購置住宅。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 (遷) 建眷村之工程
及土地墊款。
三、委託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委託費用支出。
四、貸款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辦理眷村改建業務。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報經行政院核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損失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