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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及墊款,依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
委員會擬訂,經行政院核定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之
利率計息。
依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之貸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本基金存儲銀行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