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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七條第二款百分之六十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之運用,各總部應於年度
開始前八個月根據所屬各廠呈報之三年更 (建) 新計畫及生產發展需要,
本集中重點投資原則,策訂年度機器設備 (設施) 之更 (建) 新項目 (格
式如附表一) ,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各總部視本項準備金帳戶可用額
度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