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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業公積及各項準備金之動支權責如下:
一、事業公積:應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二、設備更 (建) 新準備金:以總額百分之六十由各總部統籌規畫運用於
所屬各廠機器設備 (設施) 更 (建) 新。以總額百分之十五由各總部
核定統籌運用於所屬各廠建築、運輸、及雜項設備 (設施) 。其餘百
分之二十五由各廠保管,專供生產線損壞緊急修復,及小額資本性支
出之用,授權各廠核定運用,並呈報其上級單位備查。
三、意外準備金:於意外事件發生時報由所隸總部核定動用,副呈國防部
核備。
四、福利設施準備金:應報由所隸總部核定後動用。但屬費用性之團體公
共福利支出,則報由國防部核定後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