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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凡運用本準則各項準備金購置財產,所需之契稅、過戶費、代書費、勘測
費、設計費、關稅、運雜費、保險費、檢驗費、公證費、牌照費、裝置費
、試車費、技術資料費等各種規費及按採購、工程規定轉撥其他採購、工
程單位之採購、工程作業費,得在相關財產購置計畫內核實列支並列為該
財產獲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