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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工廠應於年度結束時,編製準備金動用明細表,隨同決算呈報。各總部
對集中管理之準備金,應設帳 (格式如附表三) 管制,每半年編製設備更
(建) 新及意外準備金收入撥用報告表 (格式如附表四) 二份,報國防部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