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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存款人亡故,如有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之
繼承人在臺者,其遺留存款,應由在臺之全體繼承人填具繼承證明 (保證
) 書,經存款人原服務 (管理) 單位,核對兵 (戶) 籍資料相符,予以證
明後,檢同原存單 (摺) ,印鑑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向
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辦理繼承手續,如原存單 (摺) 遺失時,應先辦理
掛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