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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存款人欲將存款移至其他地區繼續辦理時,得在原存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
請辦理移存,亦可於到達新地區後,親持存單 (摺) 及原留印鑑,前往就
近辦理軍儲業務單位,申請代辦移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