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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優惠儲蓄存款原則規定如下:
一、採取志願儲存方式。
二、存款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期滿後得續存,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
照承儲金融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
。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三、存款利息按月給付,依存本取息方式處理。
退伍除役官兵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
存摺,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得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退伍除役官兵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伍除役官兵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伍除役官兵在海外地區者(含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
親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驗證之授權委託書或授權書。
(二)書面通訊辦理:
1.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伍除役官兵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承儲金融
機關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授權書。
退伍除役官兵與承儲金融機關約定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同意由承儲
金融機關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動續存。但
退伍除役官兵有下列原因情事時,應予暫停辦理自動續存,俟原因消滅後
再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伍除役官兵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
退伍除役官兵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除下列情形外,
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
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
款利率計息。
三、退伍除役官兵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
其優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伍除役官兵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
優惠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