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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奉派出國公差或留學人員,應領之薪餉,得以書面委託代領人具領。未委
託者,應俟其返國後再補發。主副食費發放規定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