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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入學、借調或住院人員,在受訓、借調、治療期間階級職務變動時,原單
位應於人事命令發布時,通知調進單位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按新任階
級職務造具薪餉表冊核發薪餉,及追補 (扣) 薪餉,並於發放前,通知發
放調進單位薪餉之財勤單位,作為發放之依據。如原單位或調進單位怠忽
或遲延通知,造成錯發、溢發薪餉,致溢發薪餉無法扣回時,應由原單位
或調進單位負責追繳,如追繳無著則由其失職人員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