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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執行、羈押在軍事監獄、看守所之已、未決軍事犯及俘虜,依軍事犯補給
卡,以實際羈押天數,按國軍給予,發給主副食費。
軍事犯進出監所日期,由軍事犯管理單位,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所定
押、提、釋票回證或監獄行刑法所定之判決書、指揮執行書,列入軍事犯
主副食費名冊,並由財勤單位依前述證件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