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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撤 (免) 職、退伍、退休 (職) 、解除聘雇等人員,及因故開除、退學之
軍事院校學生,其薪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撤 (免) 職、停役人員,其薪餉發至人事命令生效日之前一日止。
二、退伍、退休 (職) 、解除聘雇等人員及因故開除、退學之軍事院校學
生:
(一) 零時生效者:薪餉發至人事命令生效日之前一日止。
(二) 二十四時生效者:薪餉發至人事命令生效日之當日止。
(三) 人事命令未註明零時或二十四時生效者,人事權責單位未通知更正
前視同零時生效發放。
三、因案羈押人員之薪給發至羈押之前一日止。羈押期間符合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規定之人員依各條規定辦理。
四、退伍之人事命令遲到者,其薪餉發至離營之前一日止,並由財勤單位
報請權責單位查明責任。
五、外島人員於退伍、停役生效日期後,因等候軍用飛機、船舶返回原籍
地期間,其薪俸、主副食費均發至搭乘軍用機、船之當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