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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財勤單位應於支薪單位人員異動及編制修訂時,實施人事資料查核。每半
年實施全面人事資料查核,不定期實施人員對照。查驗時,支薪單位人事
人員,須配合提供編裝表、人事命令等相關資料,到場校對並辦理修正人
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