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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教育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大專集訓學生,其薪餉由召集單位造具薪餉表冊
,檢同召集令或人事資料,經財勤單位查符後發放結報;主副食費由召集
單位出具領款收據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