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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新進人員薪餉,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發給。
初任、晉任、晉支或敘任官階,其薪餉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照初任、
晉任、晉支或敘任之階級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