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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軍人員因負特殊任務,不能暴露身分,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由財勤單位
直接發放薪餉者,均應循行政系統報經權責單位核轉聯勤總部財務署,並
須說明由申請單位自負人員核實及現金安全責任。經聯勤總部財務署同意
後,可將薪俸、加給、主副食費,逕撥入該單位於代理國庫所立帳戶,俾
其自行發放。
奉派特殊地區工作人員之薪餉發放規定,由各主管單位另訂之。
各級部隊如因臨時、緊急任務,薪餉不能直接由財勤單位送發時,亦應由
旅、營以上單位具函財勤單位,並聲明自負人員核實及現金安全責任,財
勤單位主官得予同意,但以一個月份為限。財勤單位並應於事後補報聯勤
總部財務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