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勤單位須視支薪單位任務特性,依下列方式直接發放薪餉:
一、撥入銀行、郵局之個人存款帳戶:支薪單位應協助所屬人員於國軍同
袍儲蓄會、指定之銀行、郵局或專設之服務處所開立帳戶領餉,或向
發餉之財勤單位申請將部分薪餉留薪;當月份薪餉因故無法按時入戶
時,其該月份薪餉發放方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另訂之。
二、包裝餉袋送發:支薪單位應與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洽訂發放日期。
對支領薪餉之銀行、郵局之選定,除留薪外,同一營區之人員須均在
國軍同袍儲蓄會、或同一家銀行、或郵局辦理開戶,並由聯勤財務署
指定之。
辦理所屬官兵薪資存款之銀行或郵局,得請求營區指揮官或其權責單
位無償提供營地供設置辦事處或裝設自動提款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