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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空軍台金班 (專) 機之檢查,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現役軍人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檢查及航空器之清
艙檢查,由松山、清泉岡、台南等軍用機場軍機檢查組,依空軍軍機
檢查實施辦法負責執行。
二、非現役軍人及非本國籍乘員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
檢查,由航警局台北及高雄分局,依有關法令規定負責執行之。
三、有關安全事項之管制,悉依空軍總司令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