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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軍事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於接裝後應接妥日期及門號號碼層報至各總部
,或國防部之直屬司令部,並轉管執行單位登記參考。
如遇移動撤拼,除按前項規定層報外,並應向當地警察通信單位辦理移交
,或歸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