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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指之公民營通信設施,包括電信、警察、電力、鐵路、糖業、林
務、公路,以及其他具有通信設施之公民營各機構所設之全部有線電與無
線電電路,連同專線台、長途台、或混合台等總機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