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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要密郵件之交寄,以附件 (一) 所列機關為限,並以各機關承辦要密文件
之業務單位指定專人逕送駐在地郵局寄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