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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前條所稱要密文件,以極機密等級文件為限;極機密以上等級公文依照軍
機保密實施規定可予郵寄者,亦得按本辦法交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