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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月終依據乙種車 (運) 照,填造運費清單及帳單各三份
,並檢同原車 (運) 照及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於次月十五日前函送運輸
署,結付運費,並經審核運費相符後即簽證預算,將支付憑單交臺灣鐵路
管理局持向聯勤地區收支機構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