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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電信保密違規違紀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違犯前二條各款之一或未依規定使用電子通信工具而有洩密嫌疑者,依妨
害軍機治罪條例究辦,經判刑確定者,其直屬主官 (管) 應受記過一次;
再上級主官 (管) 應受申誡一次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