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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定檢組由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高雄市政府、陸軍、海軍
、警備各總司令部、各港務局及中國驗船中心等機關團體會同派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