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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凡屬新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中,或建造完成後定檢組均施以定型規格檢
查,並製成檢查通知單分報國防部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