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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使用長途電話之一般限制依左列規定:
一、軍方長途電話故障不通時,其電話等級在「即刻到 (含) 」以上者,
始可接用交通部電信總局之長途電話。
二、軍方無長途電話到達之地點,得使用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話,其次
為警察電話。
三、各軍事機關部隊學校,除重要軍情公務外,不得使用長途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