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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使用長途電話,務求簡明扼要,勿作冗長之討論,並禁止閒談私事,每次
通話時間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