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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應徵船舶出港檢查手續如左:
一、應徵船舶在裝載之先,應由徵用機關填列物資清單註明裝載時間、地
點,送港口檢查機關派員查驗,如裝載緊迫時,得以電話通知先行查
驗後補辦手續。
二、應徵船舶出港其搭載人員之查驗,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